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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

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已超过1000万人,占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的四分之一强。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对工伤保险作出了多项新规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同步参加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外省户籍职工,伤残津贴可按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发生工伤的,要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本次修订草案有望在省人大常委会上一次审议通过。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表示,鉴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修订后的条例应尽快实施。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该修订草案。 增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资助金发放标准,并增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定。
在视同工伤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两项,即“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和“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此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外省户籍职工,应本人要求,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发待遇,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伤残津贴按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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