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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今年初建立2013年1月1日起,福州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镇居民也像城镇职工一样,可以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参保年度内,对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10万元以内的,给予大病补偿,补偿比例为5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支出,个人无需另外缴费。对于在榕大学生,则采取分段补偿:5万元(含)以内的,支付比例为60%;5万元至15万元(含)的,支付比例为70%;15万元至25万元(含25万元,仅限患恶性肿瘤或白血病),支付比例为80%。【记者手记】让“因病致贫”远去“病来如山倒”,这句话既包含了疾病对人体的破坏力,也包含了疾病对家庭的破坏力。一个家庭中,如果有一个人生了大病,就如同倒了一座山、塌了半边天。相对于自然灾害来说,大病就是人间的“地震”和“海啸”。而福州市出台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就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这一政策的社会价值在于,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减少因病致贫现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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