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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北省直医疗保险政策的问题

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省直职工的个人负担,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近日对省直医疗保险新政策作了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一、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分别为350元、500元、650元; 二、医疗保险用药乙类药品负担比例调整为个人先负担5%。 三、在职转退休的规定调整为:从办理之日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负担比例,原记入个人账户上的金额不变。
四、享受医疗补助人员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疾病病种调整和扩展为16类(种),即:1、恶性肿瘤性疾病;2、慢性肾功能不全;3、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抑制剂;4、脑血管病后遗症至神经功能缺损;5、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6、慢性肝炎、肝硬化;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8、高血压三级;9、活动性结核病;10、糖尿病;11、再生障碍性贫血;12、类风湿关节炎;13、支气管哮喘;14、慢性心功能衰竭;15、精神分裂症;16、震颤麻痹。 五、享受医疗保险补助人员患16类(种)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费用累计5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5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20%,其余部分由医疗补助费负担。
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个人先负担的比例调整为:含有材料费的特殊检查,其材料、治疗费为20%(有国产和进口的材料,个人负担差价部分);不含材料费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为10%。 七、对工伤医疗费的报销调整为: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实报实销;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原渠道解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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