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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07年失业保险金分别上调3.2%至15.4%

明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人员保险待遇将全面上调,全省近21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将分别上调3.2%到15.4%,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将相应提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据了解,我省目前执行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在2004年7月开始执行的,由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缴费年限核定相应的比例,因此随着今年10月1日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全面上调,我省对失业保险待遇进行了此次调整,调整幅度与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基本相当。
取暖期间增发失业保险金为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经省政府批准,在冬季取暖期间,为失业人员按月增发20%的失业保险金,补贴取暖支出。考虑到我省各地取暖期长短不同,采用按照当地规定的取暖期时间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失业人员在冬季取暖期间(一般为5个月)每月可以得到53元至87元的补贴。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相应提高依据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也都相应提高,如: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10%计发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累计不超过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倍报销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计划生育补助金;死亡失业人员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
四类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通知明确,我省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与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及接受再就业援助情况结合起来。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接受失业或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职业培训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且有稳定收入的四类失业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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