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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可异地转移

正在审议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农民工也可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该草案修改稿细化了失业保险调整范围,规定该省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该草案修改稿针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障问题作了具体性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8条规定,单位按照本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草案修改稿第26条明确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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