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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近日出台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刚出台的《山西省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工伤保险基金和省直管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基金,要按照当年实际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20%建立储备基金,用于在重特大工伤(亡)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中工伤保险待遇支出,但储备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0%。
据了解,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年的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关经办单位须建立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的内部监控制度,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定期对储备金的使用、结余情况进行报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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