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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1月1日实施

本市医保工作又取得重大进展,上海城镇非从业人员将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制度。对《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一事,本报已于上周日进行了相关报道。昨天,市政府就此召开“居民医保推进工作专题会议”,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详细介绍了该《试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个人缴付比例和医保待遇。
市政府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本市已经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基本制度构成的,能基本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亦是实现本市“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实现各类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全覆盖的重要制度保证。
在昨天市政府召开的“居民医保推进工作专题会议”上,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详细介绍了“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将纳入《试行办法》。
其中,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三类: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2、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3、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同时,新出台的居民医保制度将本市近年已出台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覆盖人群一并纳入居民医保制度,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目前本市相关部门已做好了办理居民医保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关居民医保制度的详细内容,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市医疗保险咨询服务中心咨询热线962218或登录市医保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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