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第三者险保险卡不能作为交强险检查凭证

10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局将开始上路检查车辆投保交强险情况。
日前,很多司机朋友来电询问:06年7月1日之前投保第三者险的车辆需携带什么保险凭证?保险卡是否可以作为保险凭证?专业运输单位集体投保的车辆需要什么凭证?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北京市交管局的相关人士。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的机动车的保险凭证问题,记者查找了中国保监会的专业网站,从网站上得知:持有2006年7月1日前已生效且尚未到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应随车携带保单原件,以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待该商业三者险期满后,您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务必妥善保管好交强险保单、交强险保险标志和2006年7月1日前已生效且尚未到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如不慎丢失或损毁,请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卡不能作为有效凭证。而作为专业运营单位,如出租汽车公司,由于是单位集体投保,司机不可能每人都有第三者保单原件,那么,这就要求专业运输单位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对相关问题尽快给予解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请注意语言文明,尊重网络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山东首发保险业责任报告去年保费收入超1101亿
下一篇:四川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广汉首发仪式在广汉市北外乡桅杆社区举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