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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物价局转发海南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现将《海南省物价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3〕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物价厅、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医疗 服务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13〕186号) 儋州市物价局 2013年4月22日 附件:海南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文时间:2013-4-2 琼价价管[2013]186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本费用情况和我省实际,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经研究,现就制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制定和修订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包括《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中部分尚未制定价格的项目以及2007年版中部分新增和修订的项目,具体价格详见附件,附件中没有标明具体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仍按原规定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所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 三、各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1年,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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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社会保障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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