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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式施行

本月15日起,《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拥有本市城镇户籍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居民均可参加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是记者从汕头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的。
据了解,参加本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已满18周岁的中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已满18周岁的无业居民和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
据介绍,参保人应当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8元;其他参保人每人每年120元。参保人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其个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财政和当地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
居民医疗保险实行社会保险年度管理,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居民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时,应当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持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除外)、户口簿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凭交费单据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参保凭证。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均不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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