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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日前,汕头市出台了《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具有该市城镇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已满18周岁的中学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已满18周岁的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
参保缴费标准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8元,其他参保人每人每年120元,医疗保险待遇为医疗费用报销比例55%左右,年度累计可报销医疗费最高限额3.6万元。该规定于2008年6月起正式实施。 对于城镇在职人员,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保障;对于农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保障,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无业居民等人群,长期以来却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尽管有大病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等救助形式,但这是远远不够的,仍有相当部分城镇家庭出现因病致贫情况,这些人群的医疗保障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汕头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制度上把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深受广大群众欢迎,据估计,到2008年底参保率将达到80%、参保人数达到45万人以上。随着该规定的实施,一个完善的、覆盖所有人群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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