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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理赔不及时 河北廊坊一女士怒告保险公司

廊坊王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承保的保险公司迟迟不予赔偿,投保车主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保险公司除赔付车辆损失费外,按每天50元标准,还须赔偿王女士租车费用共计12800元。
去年2月6日,廊坊市的王女士驾车行驶至承德市平泉县某路段时,因路上有薄冰,车辆发生侧翻掉进路边沟里,所幸人没有受伤。由于当年1月14日王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签订了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立即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保险公司派出险地承德的支公司勘查事故现场,但未提供现场勘验的任何证据。
当年5月26日,王女士由廊坊市物价部门出具了价格认证结论书:事故前该车辆市场公允价值83000元,车辆残值1000元,事故直接损失价值82000元。由于保险公司迟迟不予赔偿,王女士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82000元,拖车损失费4200元,自2010年2月9日起至理赔之日10月25日止每天200元的租车损失。
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主张的租车损失,确是由于被告未及时理赔造成,但每天200元明显过高。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女士车辆损失82000元,拖车损失2000元,价格认定费1000元;同时,按每天50元标准,赔偿王女士租车损失共计1280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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