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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对社会保险补贴 税收减免进行调整完善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再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社会保险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据了解,这次调整在社会保险补贴方面,规定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各类加工型企业在2005年底之前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即可按招用人数和被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为3年。
在税收减免政策方面,规定现有和新办民营加工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相应期限的税收政策优惠。具体为:签订劳动合同1年的,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签订劳动合同2年的,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签订劳动合同3年的,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按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原职工总数比例免征所得税,即达到1%以上,每增加1%减征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的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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