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出台了,上海城镇女性生育期间的医疗、工资都由社会“埋单”,除此之外的孕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还能享受吗?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蔡兰珍认为:女工三期保护没有变。 蔡兰珍参与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制订过程,她说,作为地方法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必先服从于《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国家大法。国务院 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