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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事业单位7月1日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3月26日记者获悉,为保障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江西要求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2013年7月1日前需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江西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悉,今后事业单位等组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次日起,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据了解,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2013年7月1日后参保的(2013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除外),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缴自2013年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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