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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各地频发各种环境污染事故。虽然从理论上说“污染者付费”,污染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肇事者往往只承担少量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如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失并不计入污染损失赔偿。
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省的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也相应出台了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地认真组织开展,抓紧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尽快形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企业等协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作机制,保障环境安全。按照省的有关要求,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广州、深圳、汕头、韶关、佛山、中山、东莞、清远、惠州、江门、肇庆、云浮等12个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涉重金属企业和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矿山采选、石油化工、电镀、印染、鞣革、化学制浆造纸及味精、酒精生产企业中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等五类行业企业都是明确列入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范围。
要求在上诉行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也有利于提升汕头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对进一步加强该市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是防范环境风险的需要,也是提升环境应急能力的要求;既是化解风险保障自身权益的选择,也是重视环保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尤其是列入“五类”的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更应认识到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目前,该市环保部门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密切与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摸查确定有关试点行业企业的情况,加紧制定该市的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力度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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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责任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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