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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今后,除了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我省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院生孩子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自己基本可以不花钱。
7月3日,省人社厅举行新闻通气会,就《规定》中参保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省人社厅医保处处长朱晓文解读说,实行市级统筹,即要求一个市辖区范围内,不同区县要实行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待遇标准,并实现基金调剂使用。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此次我省将缴费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0.5%。
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
朱晓文解释说,各地可以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这样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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