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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南经济报报道,1月13日,海南省人劳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相关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 通知指出,因经修正后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和进行了整合,并取消了。 据了解,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从2001年7月开始实施,覆盖范围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但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除外。
据了解,根据此前的政策,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2002年1月起,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40元征收,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20元。 2007年,海南省政府发文决定对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50元。海口市则将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从40元提高到了80元。社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90%,个人负担10%,社会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支付限额是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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