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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内大病保险制度2013年有望建立并实施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大病保险风险,提高风险保障水平,支持大病保险发展。
据了解,此次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采集大病保险的实际数据进行了定量测算。保监会采集了保险行业大病保险的大规模历史数据进行了定量测试,采用了随机模拟方法,区分了不同的风险共担安排、不同的业务规模和不同置信度水平,更加精确地细化了大病保险的业务风险。新标准比原标准更加符合大病保险的实际风险状况。 二是新标准较原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原标准规定,大病保险的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6%至18%,或者是赔款金额的23%至26%;而新标准规定,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0%至15%,或者是赔款金额的13%至17%。 吉林省保险行业内部人士分析,大病保险所占用资金额度比较高,保监会此举是为了降低保险运行成本,刺激更多的保险企业加入到大病保险队伍中来。 此外,31日记者还从相关渠道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吉林省已经出台,省内大病保险制度有望在今年建立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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