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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成功探索在保险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审理中,将司法鉴定引入案件,以对认定保险事故近因起到辅助功能。据了解,这一裁判思路也是国内首例。
据了解,李某于2010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险,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2010年12月25日,李某从梯子上摔下致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载明:李某摔伤导致其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其患高血压多年,五年前还曾经出现过脑梗塞。医院认定李先生入院后接受手术治疗,并发心源性猝死。
李某家人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根据医院的死亡报告,李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导致心源性猝死的原因是其自身患有疾病,而非意外伤害致死。
法院审案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先生的死因进行鉴定,认定造成李某死亡的重要原因是其摔伤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摔伤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指数为90%-100%。
法院采纳了鉴定机构的结论,判定保险公司按照90%的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9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北京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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