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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上了保险但却未盖年检章,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未按期年检不予赔偿的观点于法无据,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00元。
2013年9月21日,杨某驾车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与另一辆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一致认可杨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垫付了对方车辆修理费3000元。事后杨某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保险公司发现他的行驶证没有年检章,也没有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便拒绝赔偿。于是,杨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杨某称,由于他把这辆车借给朋友做担保,车于2011年已经被查封,但是可以正常使用,所以验车时检测厂未在行驶证上盖检验章。但是2012年的检测费发票可以证明已验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该车在验车有效期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2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在查验时发现原告的行驶证未按期年检,要求杨某去交通队换取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杨某却一直未去,被告便以行驶证未按期年检和快速处理协议的手续不符合规定为由没有赔付。
经查,2012年10月17日,杨某为其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为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杨某提交了2012年12月17日某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检测费346元。但是没有在行驶证上加盖检验有效期的章。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交强险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维修费3000元确系被保险人由于该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未按期年检所以不予赔偿的观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保险金200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年检 保险公司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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