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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同投保人是否能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问题,《解释(二)》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保险实务中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解释(二)》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就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解释(二)》明确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就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引发的争议,《解释(二)》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还具体规范了保险合同内容认定规则,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及保险合同中术语的解释,被保险人、受益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保险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等问题,内容十分丰富,针对性极强,对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我国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连续增长态势,仅2012年,各级人民法院就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76430件,是2008年受理案件数量的2.7倍。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相关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则几乎全部都涉及保险合同。如果将涉及保险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计算在内,201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是2008年的2.16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法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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