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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保险法》:"免责条款"未作说明属于无效

解读新《保险法》:明确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以减少纠纷
浙江保监局相关人士26日解读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以减少纠纷,方便消费者理赔。新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与合同成立与否没有必然关系,签发交付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详细解读新《保险法》:"免责条款"未作说明属于无效
新《保险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保险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划,并明确规定“免责条款”未作说明属于无效。保险合同主要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由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新保险法对此特别设立了一些调整手段。一是在格式条款的制定上,二是在格式条款的使用上,三是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上。
浙江保监局认为,这一系列变化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合法性要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提供保险产品信息的义务,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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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保险法》:强化保险公司义务加快理赔速度
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对理赔程序、时限、形式等作了重大修订,强化了保险公司及时理赔的义务,促使理赔“提速”。一是增加保险公司“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针对这一状况,修订后的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二是增加了保险公司“及时核定义务”。三是明确“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报案的法律后果”。
此外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支付赔偿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免责 保险法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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