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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里对已经先行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有何要求?

省里对已经先行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有何要求?答: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下称原制度)在实施时间上比省里先走一步,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已经提前享受到了养老保险待遇;我市原制度和省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称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在保障对象和保障目标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为了解决城乡无保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只是两者在女性待遇享受年龄、缴费方式和待遇组成方面存在差异。省内也有其他地区先行实施了类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因此,省政府明确先行实施地区要调整政策,我市的这项地方性制度都要按照省、宁波市文件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到省制度中,实现制度并轨。
原制度参保人员如何与新制度并轨?答:根据省、宁波市文件要求,为了实现我市原制度顺利并轨到省、宁波市规定的新制度,市政府文件按照公平合理、待遇就高的原则提出了如下并轨办法:一是新制度实施时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且已享受原制度待遇的人员,按照省、宁波市文件待遇计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如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保留原标准;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发放;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在《实施办法》实施后一年内,要求退出原制度养老的,允许退还其个人帐户余额终止养老保障关系,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二是新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保人员可留在原制度并按并轨办法享受待遇或选择参加新制度,留在原制度具体涉及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年未满55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到达55周岁时按原制度规定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待其到达60周岁时再参照上述人员办法重新计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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