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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法院总结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死因不明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实践中,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死因不明的,如公安机关《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尸表未检见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或意外事件(如摔倒或高坠)是否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有争议等情况,往往拒绝理赔。鉴于诉讼阶段对被保险人再进行尸检已不存在可能性,此类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将直接关系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为此,黄浦法院总结多年审判经验,提出合理分配“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判断标准:
一是对普通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出险通知时间。若受益人在被保险人遗体火化前已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受益人不属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或未提出尸检要求的,应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确定的情形;若遗体火化后才通知保险公司,因保险公司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死亡原因进行举证的能力,应由受益人证明被保险人由外因致死。
二是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受益人知险情况。由于受益人在意外发生时可能并不知晓团体伤害保险合同的存在,无法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诉讼中应由受益人对发生意外伤害事件进行初步举证,由保险公司对该意外伤害事件与被保险人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或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事件进行举证。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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