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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保监局、青海省公安厅联合规定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精神,青海保监局、青海省公安厅联合发文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在青海辖内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的具体标准为: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上浮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采集、使用方式为:全省各交警支队于每月20日前填写,以书面形式报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并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每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信息转递给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然后上传至全省交强险信息平台;各财产保险公司依据全省交强险信息平台中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在交强险承保业务中对费率进行浮动;其中,上个保单年度内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在给予费率浮动后自动清零,因数据报送延时等特殊原因未进行费率浮动的违法行为记录则自动作为下个承保年度的费率浮动依据。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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