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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关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挂钩还未实施 本周商议醉酒驾驶车险费率

记者从监管部门获悉,继北京市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酒后驾车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即一次醉驾上浮30%后,上海将于本周商议有关醉酒驾驶费率浮动的实施问题。 “技术操作上是没有难度的,一次醉驾具体上浮多少需要进一步商定。”知情人士透露,本周上海市公安局与上海保监局将就落实细节首次碰头。这位人士表示,需要商量的细节还包括实施费率上浮的参考时间节点等问题,比如在去年有过醉酒驾驶记录的,在今年缴纳交强险保费时需不需要按规定上浮,这在此前公安部、保监会联合发布的通知中均未明确。 按春节前夕公安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通知,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
通知规定,发生一次饮酒驾驶违法行为,交强险费率上浮10%到15%;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交强险费率上浮20%至30%,累计上浮不超过60%。 “早在2008年4月实行交强险费率与机动车交通违法、事故理赔‘双挂钩’时,上海就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单次饮酒驾车,费率上浮10%,对醉酒驾驶未作规定。”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的酒后驾车与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醉酒驾驶将会加入其中并成为重要的浮动因子。 率先落实的北京市将费率浮动标准选择最高限,即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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