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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发布公告:今年车船税可少交2个月

昨日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的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2015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市实施交通管理限行措施期间,对乘用车辆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船税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采取按年申报方式,一次性缴纳。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当月起按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该负责人表示,2015年本市车船税可以通过四种方式缴纳:一是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二是在天津市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的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车船税;三是船舶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或检验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四是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该负责人表示,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和保费发票)、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车辆IC卡(只限于在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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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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