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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交强险不应简单套用相关规定

北京保险律师李滨有关“交强险无责赔付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应重新厘定交强险费率”的建议,近日得到中国保监会正式回应。 保监会在回函中否认了交强险无责赔付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并对无责赔付的法律依据进行了一一说明。 同时,保监会在回函中强调,交强险制度在我国也是处于探索阶段的一种制度 安排,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民事侵权法或商业保险的规定与做法。
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李滨在给保监会的建议函上,详述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他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民事侵权领域确立了人身损害(不包括物的损害)的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赔偿原则。
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同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自然应该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各自的侵权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监会 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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