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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差益(损)。这是由于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所得的利益。显然依预定死亡率收取的保费足够支付实际死亡成本,这是对保险公司有利的。保险公司经营上担心的是实际的死亡情形超出保险公司的预测,即实际死亡率高于预定死亡率,则会产生死差损的不利情形。为了确保获得死差益,在经营上就应注重对被保险人的风险选择,并大力保证获得优良的合同,尽力避免逆选择的产生。
  2.利差益(损)。当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则产生利差益。一般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对预定利率均采取保守的低估政策,以期获取足够的保费支付所需的成本。如果预定利率过于高估,所收保费可能会不足支付所需成本,同时资金运用收益率也并不如预定利率来得高的话,此时会危及公司的财务安全,即产生了利差损现象。责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它的运用的实际情形即为产生利差益或利差损的原因。利差益的产生与责任准备金具有比例关系,即随着年数的增加而增多。为确保取得利差益,经营上应对资金加以妥善运用,并注意提高保单继续率防止解约失效的情形。
  3.费差益(损)。这是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所产生的利益、行政管理混乱会造成许多无谓的浪费,营业费用必定会比预计的来得高而产生费差损的情形。所以费用的控制是公司经营的重点,而且如果可以合理控制费用就可以正确预计成本,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率。
  寿险公司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便是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3个方面+在一般情形下,保单开始年度由于费用开支较大,会产生费差损,往后随着费用的减少,有效合同的累积,通常会产生费差益,因此在经营中重点应注意两方面:一是扩大营业规模,单位费用就可以降低,即应注重新业务的招揽及有效合同的维护;另一个是应提高经营效率以谋取经营的合理化及效率化。
寿险公司分红保险的红利除了上述盈余来源之外,还有其他3种盈余来源,即:(1)解约益;(2)投资收益及资产增值;(3)残疾给付、意外加倍给付及年金预计给付额与实际给付额之差。其中解约益系指保险合同于中途失效或解约时产生的利益,是责任准备金与解约金之差额。“台湾地区保险法”规定解约金仅为责任准备金的3/4,因此1/4应是解约益。而由于一般解约的情形预测非常困难,如果在投保后第一年就解约则很可能出现解约损,所以通常解约益不为分红的基本财源。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分红保险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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