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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事项有哪些?

1.投保人的变更。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可因下列原因而变更:投保人因死亡而变更;合同转让而变更;投保人与被保人之间的可保利益不存在而变更。变更后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的变更。普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变更,否则与订立新合同无异。但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允许变更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人数。
  3.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变更较普遍,主要有: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未遂而变更;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已死亡而变更;受益人人数变更(如增加或减少受益人的人数)。受益人变更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且变更后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4.交费方法的变更。投保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变更交费方法。如月交可变为年交、季交等。季交可变为半年交、年交,同样年交也可变为月交、季交等。
  5.保险金额的变更。增加保险金额,须通过新的合同予以增加;减少保险金额,对其减少部分视作合同终止。交清保险也是保险金额变更形式之一。为了防止逆选择,原则上保额的变更只能缩小不能增大。
6.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能变更期限和责任。变更保险责任相当于终止原合同,订立新合同。保险期限缩短,按退保处理,只需将保费的差额及利息补足即可。延长保险期限时,按投保处理,需注意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与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发生变更的效力。其书面形式可以为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注或附贴批单,也可以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专门签订的书面协议。
人身保险合同一经变更,变更的那一部分内容取代了原合同中被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中未变更的内容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应以变更后的合同为依据履行各自的义务。为了明确批注后的保险合同中条款的效力,根据国际惯例,手写批注优于打字批注;打字批注优于加贴的附加条款;加贴的附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旁注的附加优干正文的附加。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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