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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乎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履行一定的程序。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人身保险合同除应遵循保险利益和最大诚信等原则外,还应遵循合法原则和自愿公平原则。
  (1)合法原则。人身保险的合法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和内容合法3个方面。主体合法要求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客体合法要求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合乎法律规定。内容合法要求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受任何干涉,在平等互利、互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订立合同。为了更好地体现这一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守保险合同。”
  2.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程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过程。
(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或要求,一般包括3项内容:①有明确要求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有提出订立合同的具体内容;③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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