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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条款的内容是: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即告停效。《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分期交费方式下,交纳首期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是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在长期的交费期间中,大多数投保人并非故意不按时交纳保险费,而是因偶尔遗忘或暂时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未能按时交费。如果保险人不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必然导致许多合同中途停效,进而失效终止。这对保险人而言,会影响保险单的继续率,不利于保全合同,稳定经营;对于投保方而言,会因其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愿望导致失去保障。因此,宽限期条款的规定有利于合同双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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