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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危险,不产生事故损失。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合同,只能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可能赔偿原有的保险标的。因此,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当寿命和身体遭受死亡、残疾等偶然事件时,必然给本人或他人带来经济上的影响,所以保险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各国保险法和实务惯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存在下列关系,才具有可保利益:
  1.婚姻、血缘关系;
  2.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3.债权债务关系;
  4.劳动关系或某种合作关系。
  但各国的法律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具体规定又各不相同,有的规定的范围比较小,有的则十分宽松。如英国的《保险法》规定,父母对子女都不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作为受托人给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而另外一些国家如瑞士、日本、美国及我国,则不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无利害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就视为投保人对他有可保利益,就可以他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身保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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