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3月1日起实施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主席令〔2015〕1号发布该办法。办方称,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非实名举报。
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举报人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的监管职责范围;(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三)有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
办方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实名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当将调查结论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
上一篇:白城关于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
下一篇:泰州路下穿通道排水双保险 未来大车上走小车下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