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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有代价,解除合同需慎重哦!

近期,有一些朋友问到了退保的相关问题,正好有个王先生也遇到类似问题,来看他是怎么解决的呢?几年前,王先生商海搏击,如鱼得水,财运好得挡也挡不住。但王先生还是想到了保险,就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自己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每年缴保险费2万余元。没想到,商海风云突变,生意每况愈下,入不敷出。年缴保险费2万余元,对王先生来讲已成了负担。于是,王先生来到保险公司想解除保险合同,缓解经济压力。
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设身处地替王先生着想,为他提供一个既不完全失去保险保障又不至于财务吃紧的办法,就是通过变更保险合同、减少保险金额的办法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王先生财务状况好转时再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增加保险金额。王先生这才一扫愁云,开颜欢笑。
解除合同虽然是投保人的自由,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保险公司同意,但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投保人要善用这种自由,因为解除合同至少有三点可能对自己不利:一是失去了保险保障;二是解除合同退回的钱并不是所缴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已承担责任一段时间的保险费(纯保费)是要扣除的,保险公司为这份退保的合同所花费的费用(附加保费)也要扣除的;三是退保后想重新投保,受到的限制可能会多一些,如年龄稍大一些的,有些险种就不能投保了,保费要增加等。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这里说的“《保险法》另有规定”是指《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两种合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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