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案例:一家公司与小陈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人事主管与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当时小陈同意了。在小陈工作2个月后,该公司以小陈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小陈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的社保,同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在此期间要不要交社会保险?
解析: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近些年,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艰难,很多企业趁机招揽大中专毕业生打短工,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或是约定以后补交社保。试用期满后,又以各种理由辞退试用员工,达到减少成本开支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社保
上一篇:最详细的社保和商业保险解析
下一篇:钟点工应不应该上社保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蓝医保中高端2026震撼升级:告别... 2026-05-09
  • 趸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保险... 2026-05-07
  • 失业金领取条件、流程及标准介绍... 2026-05-03
  • 公司购买的团体意外险100万保额... 2026-05-06
  • 三者险多少钱一年?买多少保额合... 2026-05-04
  • 挑选终身寿险产品时,要考量哪些... 2026-05-0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