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医疗费用保险的主要内容——保险期限和责任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发生于该保险期限以外的任何事故,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责任期限是指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负责的期间,它起始于保险事故,即患病之日,止于保险单规定的一定时期之后,常见的有90日、180日、360日等,其中以180日居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并在保险期限内治愈,则保险人将承担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责任期限在保险期内满期,则保险人只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责任期限逾保险期限,则保险人只负责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确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也为保险人避免承担过大的保险责任构筑了有效的屏障。
  例8.1 尹先生购买了一张个人医疗费用保险单,保险期限从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责任期限为180日。试分析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中应承担的医疗费用:(1)尹先生在2003年8月1日患病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4年1月1日治愈出院;(2)尹先生在2003年8月1日患病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4年8月1日治愈出院;(3)尹先生在2004年5月1日患病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4年8月1日治愈出院;(4)尹先生在2004年5月1日患病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4年12月1日治愈出院。
  分析 本例关键是如何使用为期180日的责任期限。
  (1)由于尹先生在保险期限内患病,并在保险期限内治愈,不必考虑责任期限,保险人应承担所有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尹先生在保险期限内(即2003年8月1日)患病,保单规定的责任期限在保险期限之内(即2004年1月27日)满期,保险人只承担保险期限内(截至2004年6月30日)发生的属于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2004年7月1日至8月1日发生的任何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3)尹先生在保险期限内(即2004年5月1日)患病,保单规定的责任期限在保险期限之外满期(即2004年10月27日),保险人应承担责任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于尹先生在责任期限内治愈,即使在2004年7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保险期满后,也应由保险人予以补偿。
  (4)尹先生在保险期限内(即2004年5月1日)患病,保单规定的责任期限在保险期限之外满期(即2004年10月27日),保险人应承担责任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于尹先生在责任期限满时继续接受治疗,保险人对发生于2004年10月28日至2004年12月1日之间的任何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下一篇:船舶险的非主流成员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