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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虽然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同属人身保险,但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性健康保险内容广泛,通常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都归为其范畴内,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补偿性健康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不是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伤害进行补偿,而是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及其他费用进行补偿。只有在发生由疾病或生育导致残疾或死亡需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保险金的支付才属于给付性质:因此,多数健康保险属于补偿性合同。
3.代位追偿由于多数情况下,健康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因此,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发生后,如果已经从第三方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补偿或仅补偿第三方补偿后的差额部分。如果事故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而保险公司已经赔偿被保险人,则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
4.赔付复杂性人类的疾病种类越来越多,医疗技术日益发展,医疗器械和药品也不断更新,这使得健康风险的识别和费率的厘定十分复杂。此外,医疗费用支出中存在不少人为因素,健康保险的合理费用与不合理费用很难区分,从而使得健康保险事故的数量和损失程度越来越难以估计,具有高度的复杂性。
此外,现代健康保险还出现保险人与医院、医师、保健机构及药店共同协作,把提供有组织的医疗、健康服务作为保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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