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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企业出于各种实际原因,常常为那些不在公司上班的个人“挂靠”保险。因为买房的限购政策或者为了今后享受社保、养老待遇,一些企业主无法推辞亲朋的请托,不得已为一些人上保险。更有甚者,有些企业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专职干起了这种“挂靠经营”。
社保部门对虚假雇佣、违规挂靠办理社保现象一度有过整治,可见相关部门对此情况的态度倾向,至少是不鼓励的。那么企业若是为个人办理了社会保险“挂靠”业务,将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呢?第一,通过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的前提必须具备真实的劳动关系,否则参保关系无效的情况被查实后,将会“停止”企业的社保资格,并且将缴费退还给“参保人”。用人单位将非单位员工视为本单位员工进行缴费申报的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的行为。
一旦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以虚假劳动关系参保而建立的社保关系属于无效,同时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情况,社保稽核部门也会追回损失,还可能会视情节的轻重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企业为个人办理社保“挂靠”后,就表示跟这些人在法律上成立劳动关系,“挂靠”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双方不再签约的时候,“挂靠人”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挂靠”期间,若“挂靠人”出现工伤事故的,企业要承担的金额就远远超过“挂靠人”支付的金额。当企业打算为个人提供保险“挂靠”,为了减少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尽力避免:1、签订免责协议。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方式,由需要“挂靠”保险的个人提供一份免责声明,在协议中写明代缴保险的事实,双方约定的代缴保险费数额以及钱款收取的方式等。在免责协议中也要写明,该个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代缴保险的事宜,更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谋取私人利益,损害公司权益。
除此之外,双方是基于信任关系才代缴保险,所以需要“挂靠”保险的个人不得在双方签订和履行代缴协议之后,违背真实情况,主张自己是公司的员工,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提供经济补偿、双倍工资以及其他各种员工待遇。2、提供担保人在劳动关系上提供担保,劳动法上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在企业为个人办理保险代缴的情形下,提供担保人可以加重对方心理负担,使其不敢轻易作出违背协议内容的行为,从而减小企业为个人挂靠带来的风险。以上措施都是目前较为通行的做法,但是法律上存在重大风险,实属万不得已的权宜之计。
为了避免由此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建议不要轻易“涉险”。/>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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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风险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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