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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日本国民医疗费总额为36.0万亿日元,大于社会保障给付费中的医疗部分3
1.0万亿日元。】1922年,日本制定《健康保险法》,1927年正式颁布该项法律,以保护劳动者为目的开启了日本健康保险制度。目前健康保险制度,不仅保障患有伤病的人,而且注重建立人们维持健康状态的激励机制。经过多年发展,日本健康保险制度可分为职域保险和地域保险两大类。
前者是以职业为基础,按照职业种类或单位性质组成的医疗保险,后者则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医疗保险。从医疗服务需方来看,日本所有国民均被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所覆盖,因而日本的医疗保险体制被称作为“国民皆保险体制”,被保险人需要每月向承保的保险机构缴费,当被保险人作为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时,他只需向医疗机构支付患者负担部分的费用即可。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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