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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居民大病保险全面推开不设最高限额

江苏省人社厅11日发出通知,要求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立财政、医保基金和个人等共担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今后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调整。重点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昨日,从市相关部门了解到,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两块实施,人社部门负责的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已经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施行;卫生部门负责的扬州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已于去年7月1日起开始试点,并将于今年全面推开。关键词城居保大病保险高邮去年试点,全市年初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已经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2014年度人社部门的“一号文件”透露,我市将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保经办机构自办或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协同互补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根据省统一部署,我市试点地区(高邮市)参保居民去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全市其他地区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同时,全市原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将停止执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除自费费用以外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关键词起付标准暂定15000元,不设最高限额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全市暂定15000元。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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