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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月21起实施

我市(鹤壁)近期出台《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文与原先执行的养老办法相比,《办法》主要对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0个档次增加到16个档次。即在之前的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基础上,增加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个档次。
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方面,《办法》提高了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调整至60元。同时,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3元,惠及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共14.9万人。《办法》明确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随户籍转移。
《办法》自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我市已有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办法》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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