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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9月1日,在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举办的“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与核保险发展”研讨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再次针对巨灾保险发展表态:“要尽快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核保险对国家核电发展的保障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在关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内容部分,明确提出,“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
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执行机构总经理左惠强认为,目前中国核共体已经具备了建立核巨灾责任准备金的条件,“可以每年从境内外核保险业务中提取50%~75%的净自留保费,第N年提取的核巨灾责任准备金,在第N+10年进行核算,扣除已发生的赔款、费用和未决赔款,余额转回提取年度。”其中,净自留保费指保险人核保、收取保险费后,除去因分保而支付的再保险费所剩余的保险费。
左惠强日前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曾表示:“对于核保险巨灾准备金制度,国际上有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两种,存入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就我国最终的执行方案还待监管层确定。”而据左惠强介绍的核巨灾责任准备金的设想方案,其中包括准备金未核算之前,可享受免税待遇,待转回时,如果有承保利润,对承保利润一次性缴纳所得税;准备金限额则以提取年度境内外业务承保能力中的最大值为目标值;计划准备金只用于重大赔款的理赔,含核事故和常规事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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