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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清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清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一)参保对象我市用人单位及其在职、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二)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为3111元,缴费基数上限为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248元。单位缴费比例为0.6%,个人缴费比例为0.6%。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缴费及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缴纳。三、参保缴费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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