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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

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⑴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⑵银行帐号证明;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⑷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⑸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⑴地税机关已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⑵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⑷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⑸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及复印件;⑹《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缴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报《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应当自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月工资额申报。
(二)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4.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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