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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申请人:外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由拟设立代理机构的境外外资保险代理公司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申请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1.申请主体须证明自身符合或的有关资质;或证明自身符合或的有关资质;2.其他参照中资。审查原则及标准:1.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本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三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币,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币;申请前三年无严重违规、受处罚记录。2.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3.其他参照中资。审查期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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