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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

昨日,从漯河市人社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漯河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从本月起,漯河市实行失业保险漯河市级统筹。
漯河市级统筹实行“四统一” “实行失业保险漯河市级统筹,简单说就是按照统收统支的模式,将失业保险基金在漯河市范围内统筹使用。它区别于过去按县漯河市区分别算账,实行调剂办法的过渡模式。”漯河市人社部门失业处负责人说,漯河市实行失业保险漯河市级统筹,就是要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要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计算。
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等统一按照国家和省、漯河市有关规定执行。 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在漯河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均衡各县区负担。 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漯河市各级经办机构采用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和金保工程信息系统,提高业务经办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 劳动用工管理和失业调控进一步加强 为确保失业保险平稳运行,在实行失业保险漯河市级统筹的同时,漯河市还进一步加强了劳动用工管理和失业调控。各级政府将建立失业调控长效机制,确保失业保险平稳运行。
其中,漯河市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重组改制,移交失业人员时,必须提供改制批文和经人社 部门审核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关闭破产的,必须提供破产裁定文书,经漯河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接收手续。 标志漯河市失业保险工作进入新阶段 “实现漯河市级统筹,标志着漯河市失业保险工作进入新阶段。”据漯河市人社部门失业处负责人介绍,实行失业保险漯河市级统筹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克服在失业保险方面地方主义、部门利益和资金分散的弊端,可以把资金集中统一调度,促进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失业保险社会互济性功能,保障和促进失业保险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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