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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发布新规,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对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明令不准再提取公积金;同时对于无房职工提取公积金付房租,该市则给予支持,既取消了之前的限制条件又增加了办理时间。该新规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新规规定:在南京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一旦在南京已有房,异地再购房,提取公积金就要受到限制,除非这个异地是自己或配偶的工作地或户籍地。相应的,如果在南京是无房户,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则不受限制。新规还规定: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的,不得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对于无房职工,此次明确为: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不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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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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