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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区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名下有1套住房并结清相应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公积金房贷政策,首付比率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名下有1套住房,相应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的,首付比率不低于6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职工家庭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是支持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杭州户籍职工,视同本地缴存职工,执行我区公积金贷款政策。在余杭区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存贷证明和缴存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产查档证明,向杭州公积金中心余杭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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